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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家协议在赡养案件中的认定
发布日期:2016-05-17

    要旨
    赡养是指子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生活费用,在生活上给予扶助的行为。在当地,有许多家庭在分家时会将养老问题一起解决,特别是在农村,习俗上都是由父母为儿子修建房屋,成家立业,当儿子结婚生子后,就面临分家养老问题,从而形成有赡养内容的分家协议,但协议内容有些合法,有些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,因此在认定分家协议时要区别对待。

    案情
    原告陈某是一位年逾七旬的农村老太太,老伴早已去世。原告陈某生育被告厚某等三个儿子,被告是次子,现均已结婚成家另过。原告母子原有住房二处和空闲地宅基一处,北房四间、东房三间一院,原由已婚长子居住;北房五间、西房四间一院,原由已初被告与原告母子共同居住。在此期间,原、被告经常发生矛盾,被告厚某不同意原告与其同住,为此而闹分家。2000年4月份,经被告所在乡司法所调解,达成分家协议。因被告对协议中的给付内容不予履行。原告于同年6月份再次要求司法所解决,司法所重新为其出具调解协议一份,但被告对协议中应承担的债务仍不履行。原告又要求司法所解决,司法所建议原告让其所在村委会帮助解决,在时任村委会主任厚某等人主持下,原、被告共同协商,均同意依被告的意见,将所有房产及其他财产折价,由被告兄弟三人抽号决定归属。经抽号,被告分得北房四间东房三间一院,原告长子人此院搬出,被告居住至今。其余房产被原告长子分得,因其拿不出现款,就将此院转给原告三子,原告三子拿出部分现款补给原告长子。此后,原告无住房,为避免家庭出现新矛盾,原告就自愿借房居住,后此房年久失修,无法居住,原告采用借款和赊购物料方式建房二间,为此欠下债务,经村中人调解,由被告兄弟三人每人承担4000元,原告其他儿子均将此款给付,但被告至今未付应承担的4000元,且不对原告尽赡养义务。被告提交了二份分家协议,但原告表示异议,对分家协议效力如何认定,是本案争议的焦点。

    民俗
    有许多家庭在分家时会将养老问题一起解决,特别是在农村,习俗上都是由父母为儿子盖建房屋,为其成家立业做准备,当儿子娶妻生子后(有些是在此之前),为了生活方便及减少家庭矛盾,会将父母的赡养问题一并解决,如父母的住房问题,生活费的给付,烧煤、口粮及医疗问题等,从而形成有赡养内容的分家协议。也有单独就赡养问题达成协议的,但协议中有些内容合法,有些则不符合法律规定。

    释明
   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,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。原告生育被告等兄弟三人,并将其抚养成人,为其成家立业,辛苦操劳大半生,尽到了母亲应尽的抚养义务和责任,现原告年事已高,无劳动能力,生活上予以照顾,精神上进行抚慰,是被告应承担的赡养义务。原告为生存建房二间,所遇经济问题,被告应予帮助解决原告为建房所负债务,并承担其他赡养义务。被告提交的分家协议二份,证明其分家过程及如何赡养原告,但被告并未按照协议履行,导致最后抽号分家结局。
    当事人所订立的赡养协议中,有些内容符合法律规定,有些则不符合法律规定,如农村常见到的将父母分开,由两个儿子各赡养一个老人,并负责生养死葬,当父母其中一人死亡时,另一方因赡养自己的子女生活困难,导致生活没有保障,就要求另一个儿子尽赡养义务,而另一个儿子以自己已按照协议内容尽了自己的赡养义务为由,拒绝赡养。另外,协议中女儿一般不分得家产,也因此将女儿的赡养义务排除在外,这些内容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。对合法的民俗习惯,法官应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依法认定其作用,这对建立尊老爱幼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。对不合法的民俗习惯,法官应当行使释明权,让当事人明白这些东西为什么不合法,有哪些危害,把当事人引导到法律的范围内,使其依法办事。
(作者:陵县法院 陈树英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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